【母子爭樓】57歲醫生與母爭物業業權 法官裁定醫生勝訴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3/25 19:02

最後更新: 2022/03/26 10: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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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業西醫於11年前入稟高院控告其母親,指當年為申請按揭而與母親聯名購入滙景花園一單位,惟母親拒絕交還單位,醫生要求法庭頒令出售物業,以及取回所有物業開支。案件於2014年經審訊後,醫生被裁定敗訴,其後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重審。暫委法官今(25日)頒下判詞裁定醫生勝訴,聲明母親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,須交回有關物業,以及向兒子歸還期間物業收益逾122萬元。

原告林傳龍(現年57歲),答辯人為其母親謝巧玩。暫委法官於判詞指,原告一方指於97年以公司名義購入藍田滙景花園1單位,擬給父母居住,因兩老居於公屋單位擠迫,惟母親嫌棄單位面向扶手電梯而拒絕,原告向母親表示將來會購入一個更好的單位。

及至98年1月初,原告獲地產代理通知滙景花園有1個單位較好,原告對此感滿意,並簽訂臨時買賣合約,以420萬元購入涉案單位,其後為了申請按揭貸款,要求母親作為聯名業主申請,但當時未告知原因,母親曾問及原告何以有足夠款項再購入1單位,原告便告知有關透支安排,母親便指父親可以借款予原告。

原告指支付18萬元訂金後,便向東亞銀行申請按揭貸款294萬元,父親則借出120萬元,其後他分8次以現金形式向父親歸還50萬元,並於日記簿記錄下來,母親並告知原告餘下70萬元,為父親送贈原告作為其清水灣物業裝修用。

及至2007年雙方關係轉差,父親於翌年到原告診所追討70萬元本金及利息80萬元,稱該筆款項是借給原告作裝修用,原告最終向父親支付有關款項。原告指母親從沒有就涉案物業支付分毫,母親其後要求轉名。原告其後展開訴訟,指自己才是實益擁有人。

母親一方則指初因幼子女友懷孕而購入涉案物業,並指98年初前,母親經常送飯到原告位於匯景商場的診所,故此購入單位亦較方便,最終經商討後,原告同意與母親一同就涉案物業支付按揭還款,以及由母親佔用該物業。母親一方指於2007年,原告開始疏遠她,她並不知道箇中原因。

暫委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及陳詞後,認為原告一方說法相對答辯一方較可信及一致。暫委法官指出,母親提及送飯一事時,其後更改時間為99年或之後,原告則指97年4月至98年3月期間,出外用膳近300次。暫委法官指答辯人記錯時間不足為期,但有關送飯事宜,為其購入涉案單位其中一個原因。

暫委法官指基於相對可能性原則,接納原告說法,頒令答辯人須交出物業,聲明答辯人以信託形式持有物業,原告為物業實益擁有人,答辯人須向原告支付有關物業收益逾122萬元,並須支付訟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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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